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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二、范围:
    在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内从事的渔业捕捞行为。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渔捞日志》;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渔业局审查办理。厅渔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渔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
    办理审批不收费。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36号)执行。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