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2、1988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二、条件: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防办审查办理。厅防办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