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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核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范围:
    行政区域内非跨省的江河、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
    三、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涉及防洪的,符合防洪法及有关规定;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工程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3、项目建设有关地区、行业或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意向性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计处审查办理。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评估,必要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提出水工程项目建设意见(或设计修改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受委托单位可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省计委和省物价局晋价房字[2000]第17号文的规定收取技术咨询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