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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项目,按审批权限由省水利厅审批的基建项目。
    三、条件:
    1、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
    2、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3、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4、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5、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库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概估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3、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上阶段项目设计批复文件;
    4、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评估,必要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提出水库项目可否批准的建设意见(或设计修改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受委托单位可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省计委和省物价局晋价房字[2000]第17号文的规定收取技术咨询。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