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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5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文)第8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二、范围:从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的单位
    三、条件:
    1、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2 、检测人员应掌握水利工程有关质量标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3、申请各类检测资格的单位,至少应具备相应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年检记录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
    3、单位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
    4、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即退还申报单位);
    5、质量手册(计量认证通过);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以往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说明材料(一份)。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对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基建出审查;厅基建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订是否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发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