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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6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范围: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需报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2、由省组织实施的水利基建项目;
    3、由省水利厅审核并转报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发改委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三、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四、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等方面专题报告、概算附件等)及其图纸;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文件依据;
    4、项目建设有关地区、行业或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文件和审批要求的有关承诺文件。
    五、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评估,必要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提出水工程项目建设意见(或设计修改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标准:
    受委托单位可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省计委和省物价局晋价房字[2000]第17号文的规定收取技术咨询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