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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乙级)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 。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7号令)第11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申请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申请单位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业绩证明;
    6、申请单位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申请单位章程或者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
    省水利厅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证书。颁发证书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