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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乙级)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3条:“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11条规定:“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奖励和中型水工程的项目咨询情况。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
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
    省水利厅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单位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资办审查办理。省水资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材料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评分,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得分多少确定拟认定的乙级资质,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证书。颁发证书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