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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一、依据: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1条:“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二)工程验收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1条第二款:“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二、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二)工程验收审批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三、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书面申请;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二)工程验收审批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四、程序: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保局审查办理。厅水保局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二)工程验收审批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保局审查办理。厅水保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经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后报厅领导决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方案和验收审批各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被验收单位。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编: devdev       200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