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审请示》(石窟煤业〔2018〕48号)收悉。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厅组织专家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辛安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潞城区店上镇西申庄村西,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6号文批复为整合矿井。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4962),批准开采3号煤层,生产规模60万t/a,井田面积3.0632km2,批采标高727-576m。
二、该项目处于辛安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6.2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在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基本不会对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
(一)煤矿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导致煤系及以上地层地下水位下降或含水层疏干,地表清泉水减少甚至断流,将会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二)井田内岩溶水位标高635-639m,批采煤层最低标高576m,3号煤层部分带压,最大突水系数0.015MPa/m,小于《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的地段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后,开采3号煤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带压区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在非带压区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向岩溶地层排放废污水。
(二)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三)该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多余矸石送至矸石场堆存填埋;矸石场位于工业场地西,应做好严格的防渗、防洪、防护等保护措施,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淤泥河从井田西北边界流过,业主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留设保护煤柱。
六、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有1个村庄;若煤矿开采对农村居民用水造成影响,矿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时妥善解决,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七、潞城区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