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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6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60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及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石窟煤业〔201714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潞城区店上镇西申庄村西,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6号文批复为整合矿井。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4962),批准开采3号煤层,生产规模60t/a,井田面积3.0632km2,批采标高727-576m

二、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该矿深度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和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三、经分析论证,该项目总取水量11.7m3/a,其中:生产取水量6.4m3/a,生活取水量5.3m3/a(深度处理后的矿坑涌水0.1m3/a,岩溶地下水5.2m3/a综合取水指标0.196m3/t,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98L/p·d),均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DB 14/T 1049-2015)的要求。

四、根据预测,该项目达产后矿坑涌水量7.2m3/a,矿坑水收集与处理损失按10%计,矿坑水可利用量为6.5m3/a,可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6.4m3/a的要求。考虑到矿坑排水的不稳定性,矿方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节池。

五、该项目剩余矿坑涌水经深度处理后可利用量0.1m3/a用于生活杂用水,生活用水不足部分由当地岩溶地下水补充。

该项目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705m,单井出水量34m3/h29.8m3/a),可以满足职工生活补充取水量5.2m3/a的需求。

六、根据该水井岩溶地下水水质检测资料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处理后的矿坑涌水按锅炉用水水质评价为:锅垢较少的、具有中等沉淀物的、半起泡的非腐蚀性水。

七、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八、该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多余矸石送至矸石场堆存填埋;矸石场位于工业场地西,应做好严格的防渗、防洪、防护等保护措施,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九、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帐,并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十、你公司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并接受潞城区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十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时,你公司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二、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山西省水利厅

20195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