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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解决招标评标现场电子招标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难的问题,有力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电子招标投标形式已经普及,电子投标文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然而,一些企业利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便利性,采取隐蔽手法,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给水利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营商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做好水的大文章”调研成果转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暂行办法》,以维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与秩序。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标准,即电子投标文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任意一条,即认定为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MAC地址或CPU序列号或硬盘序列号相同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或CPU序列号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发现技术方案内容一致或者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成员等实质性内容相同或者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二)明确了雷同认定程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分析比对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并将评标现场分析结果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现场作出认定,招标代理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并报水行政监督部门招标现场监督人员。
(三)明确了雷同处理。被认定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现场处理,事后由水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