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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6〕230号

汾阳至石楼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西交控汾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山西交控汾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汾阳至石楼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晋交控汾石发〔2026〕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厅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及弃渣场设置方案。生产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弃渣场设计,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科学选择适用的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深化稳定性分析论证,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拦挡设施、截排水设施等有效发挥防护作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弃渣场设计要确保挡墙及弃渣堆放稳定,排水工程满足防洪要求,弃渣堆放达到设计高程后,弃渣场要及时闭库并完善排水设施,同时加强弃渣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弃渣场安全。在弃渣堆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扰动范围,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方案设计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修复。

建设单位应加强弃渣过程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其他仍按2021年8月《汾阳至石楼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1〕433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崔雷廷(0351-7731252)

附件:汾阳至石楼高速公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6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吕梁市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孝义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口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 年 04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