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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服务>>行政许可(处罚)公示 >>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6〕269号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取水申请》(华晋焦煤电力字20265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

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位于吕梁市柳林县穆村镇二村东北,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112-141125-89-02-503308,装机规模13.2MW;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1〕1188号文对沙曲二期62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予以核准,装机规模62MW,实际建成装机规模31MW。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矿井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9.12m3/a发电6.65万m3/a、蒸汽循环供热2.31万m3/a、热水供热

0.16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8.77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35万m3/a。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由城镇公共管网供给,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北部沙曲一号矿井矿坑水蓄水池坐标:东经110°50′41.3″、北纬37°25′34.7″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供水管网供水口(坐标:东经110°50′29.6″北纬37°26′12.4″)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核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柳林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7731435

附件: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64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编制完成了《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山西省水利厅于2026年1月28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瓦斯发电厂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31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位于吕梁市柳林县穆村镇二村东北。柳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该项目一期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112-141125-89-02-503308),装机规模13.2MW;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1〕1188号文核准该项目沙曲二期62兆瓦瓦斯发电站项目装机规模62兆瓦,实际建成装机规模31兆瓦。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9.12万m3/a(发电取水量6.65万m3/a、蒸汽循环供热取水量2.31万m3/a、热水供热取水量0.16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8.77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35万m3/a。发电综合用水指标0.188m3/MW·h、蒸汽循环供热用水指标0.27m3/t、热水供热用水指标0.01 m3/GJ,分别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中电力生产(煤层气发电)综合定额先进值0.19m3/MW·h、蒸汽(循环供热、不包括锅炉用水)用水定额先进值0.3m3/t、热水(供热)用水定额先进值0.01m3/GJ的要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6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中50万以下人口小城市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90L/p·d的要求。

三、《报告表》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矿井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表》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节水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t/a,采用2023年-2025年基本达产月平均富水系数0.161m3/t,比拟计算矿井达产矿井涌水量80.58万m3/a,扣除黄河水利委员会黄许可决〔2023〕159号文、取水许可证(编号A141125G2023-0223)批复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生产取水矿井水量60.66万m3/a(含输水净化处理损失),剩余矿井涌水量19.92万m3/a,矿坑水收集与处理损失按10%计,则剩余矿坑水可利用量为17.93万m3/a,再扣除高家山风井低浓度瓦斯发电扩建项目待批复水量0.93万m3/a,剩余供水潜力17.00万m3/a,可以满足本项目生产取水量8.77万m3/a的用水需求。

六、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柳林县上青龙村,持有山西省水利厅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B141125G2021-0384),证载取水许可水量862.24万m3/a,根据供水现状,在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后,剩余水量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0.35万m3/a的用水需求。

七、矿坑水取水口位于项目北部沙曲一号矿井矿坑水蓄水池,坐标:东经110°50′41.3″、北纬37°25′34.7″;自来水取水口位于供水管网供水口,坐标:东经110°50′29.6″,北纬37°26′12.4″。

八、该项目处理后矿坑涌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可以作为生产用水水源;自来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九、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

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十、业主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表》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山西离柳矿区沙曲一号矿井改扩建项目矿井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9.12万m3/a(矿坑水8.77万m3/a、自来水0.35万m3/a)的需求。

《报告表》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吕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柳林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 年 0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