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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水办〔2022〕20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山西省水利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经2022年8月15日第17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利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创优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印发的《山西省“十四五”“六最”营商环境建设规划》《水利部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目标要求和“无差别、无障碍、无后顾之忧”“可预期、可信赖、可发展”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聚集市场主体关切,以满足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建设清廉高效的水利政务环境、规范有序的水利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水利法治环境,为服务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水支撑水保障。

二、任务清单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审批流程图等要素。(审批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2.规范水利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做好水利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有效衔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要素基本统一。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好省级水利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下放工作。(审批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3.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深入推进涉水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减环节、减证明、减时间、减跑动次数,对进驻“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的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开通网上受理,全程网上可办率达到95%以上。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细化优化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逐项完善事项要素,为每个申请材料提供相应空表样表,形成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审批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4.合并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在审批权限内受理和办理涉水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同一申请人、同一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多个水利行政许可的,推行水利行政许可“四个一”办理方式,即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对同一申请人、多个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同一项水利行政许可的,推行水利行政许可“三同时”办理方式,即同时受理、同时审查、同时批复。(审批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5.推行涉水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对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推行“多评合一”。同一开发区涉水区域评估审查事项中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可以归并整合,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一份“二合一”或“三合一”涉水区域评估报告,一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审查。对于区域评估整合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只召开一次审查会,审查通过后即可一次性或分项批复。(审批处牵头,水资源处、河湖处、水保处等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6.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配合省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形审批”专项治理。(审批处牵头,规计处、建设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7.加快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审批处牵头,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8.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制定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核),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审查内容,并在书面审查(核)意见中明确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作为提交省水利厅议事决策程序的前置条件。对现有政策措施进行后评价和清理,纠正存量政策措施中新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问题,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和服务。加大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市场主体涉及水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水行政机关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受理、审理、决定的规定,坚决变更、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采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善后工作,改进薄弱环节。(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坚决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事项进行精简和规范。(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行行政执法依法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为监管事项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政法处牵头,审批处、规计处、水资源处、节水办、建设处、运管处、河长处、河湖处、农水处、水保处、移民处、科外处、监督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五大专项治理

12.开展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各项涉企降费政策,坚决惩治向企业转嫁负担行为,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常态化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对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发现一起严肃追究一起。(财务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整治。防止水利行业协会变相承接政府职能,促进水利行业协会、学会等经济类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放宽准入条件,对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等活动,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人事处、财务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14.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整治。持续清理水利部门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新官不理旧账”、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协议合同等政府失信行为实行限时整改,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财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全面清理省水利厅制定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标注“暂行”“试行”等有明确施行期的文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宣布失效、修订,并形成清理目录公示公开。(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证明事项专项清理。按照“谁指定、谁清理”原则,对自行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法律法规依据及时全面公开。(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领域涉水服务改革

17.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对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其他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推行承诺制管理。对已经实施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推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告知承诺制管理。积极推进和优化“标准地”项目涉水审批服务,大力提升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工作效能。(审批处牵头,水资源处、河湖处、水保处等相关业务指导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18.全面推进涉水区域评估。在省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三项涉水区域评估。加强涉水区域评估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工作培训以及日常监管,组织市、县水利部门督促和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积极推进涉水区域评估,力争2022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涉水区域评估全覆盖。(水资源处、河湖处、水保处分别牵头,审批处、规计处、节水办、运管处等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

19.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等级证书、河道采砂许可证“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试点。积极推进高频资质证件跨区域互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审批处牵头,水资源处、建设处、河湖处按职责分工配合)

20.推进阳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清除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依托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做好政府采购(含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意向。强化招投标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行为,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财务处、建设处分别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严格“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开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告知提醒,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建设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利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22.推进依法监管。研究制定加强水利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制定加强和规范省水利厅监管事项管理工作方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推行柔性执法,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全省“治水监管百日行动”,不断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全面提升水利管理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综合监管机制,除特殊领域、重点工作外,原则上所有日常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果要通过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实施信用监管。(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重点水利工程等项目开展稽察,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督促相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互联网+监管”工作提质增效。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我厅监管事项清单,将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强化“互联网+监管”思维,做好水利监管事项的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审批处牵头,规计处、水资源处、节水办、建设处、运管处、河湖处、农水处、水保处、移民处、监督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进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强化信息支撑,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按照“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要求,将水利非涉密信息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网络通”。遵循“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原则,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动态更新政务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扩大共享覆盖面,实现“数据通”。(科外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激励机制和宣传引导

27.完善人才引育和激励机制。培养建设水利高素质人才队伍,坚持晋才晋用、晋用晋才,把结果导向贯穿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完善识才用才“好机制”,打造引才聚才“好平台”,营造育才成才“好环境”。支持引导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有效维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人事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要素配置体系,健全创新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推进水利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优化科研项目管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深化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水利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外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助力水利市场主体融资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水利融资工作,做实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规模化供水、大水网及县域水网配套、大中型灌区建设、防洪能力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项目融资,抓紧谋划策划实施项目,扎实开展工作对接,梳理全省重大水利项目融资需求,积极推动水利融资工作,确保更多优质水利项目落地。(财务处、规计处牵头,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0.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开展全民廉洁教育,培育“亲”“清”政商文化,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开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大力弘扬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的“四到精神”。(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浓厚氛围。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微、屏、端”等新媒体载体,挖掘和宣传推动水利“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具有突破性、创新性、示范性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努力形成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竞相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在厅门户网站开辟“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建设专栏,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优化水利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提高营商环境政策法规的市场主体覆盖面和可及性。(办公室牵头,政法处、省水利发展中心及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水利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厅主要领导亲自抓,厅分管领导具体抓,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化“痛点”、除“难点”、疏“堵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处室任务落实和信息报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落实、落细、落到底。各项任务的牵头处室要进一步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推进落实情况的工作信息报厅审批处汇总,年中和年底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二)强化工作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要求,厅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处室职责,全面加强对全省水利行业的工作指导督促,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和自查,及时跟踪问效,认真对照重点工作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查找工作着力点,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三)强化协调机制。各项工作牵头处室要切实负责、主动谋划、加强沟通,紧盯不放抓好落实;各相关处室、厅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共同确保任务落实。要强化督导考评,厅办公室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厅相关处室、厅直单位政务督查的重点,加强对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的督促指导,将重大改革、重点工作纳入我厅13710信息化督办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山西省水利厅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改革事项清单

附件

山西省水利厅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改革事项清单

(共3条改革事项,均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任务的具体举措)

序号

改革事项

具体举措

责任处室

1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 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可能存在的水利工程施工 招投标工作中以“监理单位已确定”等为条件的情 形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专项整治范围.通过政策文 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加大清理整治 力度.督导全省各市县水利(水务)部门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严格落实相 关政策法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制度化建设

建设处

2

探索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建设处

3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开展常态化年度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探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

水保处

抄送: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编: 田云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