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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涉水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晋水办〔2022〕205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省涉水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切实做好涉水政务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

1.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在我省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及水利部门网站上,将涉水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办理流程、咨询帮办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并对各项审批申报材料提供清晰易懂的空表、样表。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环节,推行首问负责制、容缺受理、一次性补充告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程序,压减申请材料,并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重复举证,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推行“四个一”和“三同时”审批方式。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让群众少跑路,涉水审批机关在审批权限内受理和办理涉水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同一申请人、同一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多个水利行政许可的,推行水利行政许可“四个一”办理方式,即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对同一申请人、多个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同一项水利行政许可的,推行水利行政许可“三同时”办理方式,即同时受理、同时审查、同时批复。

3.推行涉水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同一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审查权限属于同一审查机关的,可以归并整合,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一份“三合一”或“二合一”区域评估报告,一并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审查机关受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的内容,并符合原涉水区域评估审查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对“多评合一”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机关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只召开一次审查会,审查通过后即可一次性或分项批复。

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将三项涉水区域评估进行整合,仍按分项报相关审查机关受理审查。

4.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已开展涉水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审批。对收到的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涉水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后即来即办,及时出具许可决定。同时,坚持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告知承诺制落地见效。

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承诺制方式向涉水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1.建立审批与监管协作机制。省水利厅和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办理涉水审批事项时,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现场核查、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的,应邀请市、县级水利部门代表参加或书面征求相关水利部门意见,并充分研究采纳水利部门的反馈意见。市、县级水利部门应受邀派出代表参加,并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利行业政策、当地水利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等提出行业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对书面征求意见的,市、县水利部门应在收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或函件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可视为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涉水审批申请。

各市、县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层层压实责任;要确定本单位现有的一个内设科室牵头负责与上级、本级涉水审批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对接和业务协作,及时将工作任务分解转办,并督促具体领办的业务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2.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在项目审查时要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并充分征求河道主管部门监管意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3.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管理和共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市、县涉水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送达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料包括项目受理审批的过程资料,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专家审查意见、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书等相关结果资料,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申请人承诺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收相关资料,将项目受理、行政许可、方案特性、技术评审、跟踪检查、执法记录、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与核查、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信息准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并积极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4.按规定做好审批审查事项报备工作。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市、县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应同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上一年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市级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机关在批复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报送备案。

5.承接好省厅委托事项办理。为充分发挥市、县水利部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能,通过提前介入,进一步加强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将把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非跨市建设项目的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委托由各市水利(水务)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验收。各市水利(水务)局在收到省厅委托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县(市、区)水利部门组建市县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并向省厅提交专家组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省水利厅将根据市县委派的专家组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审批决定。

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含)或跨市建设项目的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将由省水利厅组织省级专家组实施,相关市、县水利部门应按省厅要求派代表参加现场验收。

6.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市、县负责取用水计划审批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晋水节水〔2021〕15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做好区域用水总量的控制和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计划全覆盖工作。

三、强化抓落实工作机制

各市、县水利部门和涉水审批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和“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涉水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攻坚克难狠抓落实的强大合力,全面打造“六最”涉水营商环境,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各项举措落实、落细、落到底。

对市、县涉水政务服务工作开展中存在懒政怠政、吃拿卡要、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等问题的,省水利厅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或因整改不彻底影响工作落实的,将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请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本单位涉水政务服务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名单,于8月3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管理处。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层22号省水利厅窗口)

联系电话:0351-7731436、7731251(传真)

电子邮箱:sxslxzsp@163.com


附件:涉水政务服务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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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6日


责编: 田云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