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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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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C-00100-140000 强行清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
         
1.审查责任:审查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向社会公告。
2.催告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属地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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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C-00200-140000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
     
1.催告责任: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决定实施强制。
3.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违法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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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00-C-00300-140000 强制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1.催告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出现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时,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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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C-00400-140000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大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1.审查责任:确认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催告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实施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指部门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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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C-00500-140000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履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告知当事人进行治理,否则将强制执行。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条
    《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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