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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风险防控图
1


1500-H-00100-140000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涵盖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各个方面,并体现公平。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
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按奖励方案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4.
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公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法》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九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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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200-140000 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方案或标准,公开受奖条件,逐级推荐上报人选。
2.
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审核,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奖励范围、对象和数量。
3.
审核公示责任:作出奖励决定,依法公示。
4.
表彰责任:制发送达奖励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渔业法》第五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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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300-140000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条
【行政法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方案或标准,公开受奖条件,逐级推荐上报人选。
2.
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审核(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奖励范围、对象和数量)。
3.
审核公示责任:作出奖励决定,依法公示。
4.
表彰责任:制发送达奖励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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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400-140000 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86号) 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十二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抗旱条例》 第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式责任:对表彰对象进行审查,并公示。
4.
表彰责任: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86号)第四十二条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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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500-140000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九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
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
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
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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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600-140000 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禹王杯竞赛评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禹王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59号)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表彰对象进行审查,并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表彰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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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700-140000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
    《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 第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作出表彰决定,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表彰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第六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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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H-00800-140000 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表彰或奖励 【部门规章】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
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
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公示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参照《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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