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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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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100-14000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国务院2011年修订)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计征比例、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单位或个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捕捞从业单位或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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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200-140000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渔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计征比例、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单位或个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责任单位(企业)或责任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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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300-140000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财综[2014]8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标准和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和缴费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制作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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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400-140000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晋价商字[2008]406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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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600-140000 紧急防汛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汛情的发展变化趋势拟定征用方案。 
2.决定责任:作出征用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征用单位或个人。 
3.实施责任:依据征用决定实施征用。
4.事后监管责任:在征用后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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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D-00700-140000 紧急抗旱期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七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旱情的发展变化趋势拟定征用方案。 
2.决定责任:作出征用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征用单位或个人。 
3.实施责任:依据征用决定实施征用。
4.事后监管责任:在征用后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点击查看